(2018)浙0109民初8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磊与夏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夏丹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9民初8627号原告李磊。被告夏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夏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丹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磊撤回对夏丹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