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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岸与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岸,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张岸。被告: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岸与被告宋磊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宁 莎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