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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雷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8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珠泉西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雷某某,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嘉禾县珠泉镇东塔商贸小区的房屋(登记字号为:嘉XXXX**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嘉禾县珠泉镇东塔商贸小区的房屋(登记字号为:嘉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