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行审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与潘有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潘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审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金根。被执行人:潘有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建拆裁字[2014]7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对申请人(拆迁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拆迁人)潘有根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裁决,并于2014年11月11日送达了裁决书。被执行人潘有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有根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潘有根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建拆裁字[2014]7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静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