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标与张培、麻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标,张培,麻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40-2号申请人陈标。被申请人张培。被申请人麻晓静。担保人罗毅峰。担保人卢玲玉。本院受理原告陈标诉被告张培、麻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江民一初字第440-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培、麻晓静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现该案原告已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培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青山路支行账号43×××06银行存款11000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2栋1101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培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罗毅峰(共有人卢玲玉)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1号5号住宅楼2单元525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绍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