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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行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海与康保县公安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康行立初字第6号起诉人张海,男,52岁,汉族,住康保县康保镇北关村。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张海起诉康保县公安局的起诉状。在起诉状中张海称:康保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立案职责,要求康保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所报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公安局决定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2000年3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海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永军审 判 员  袁守发代理审判员  马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汉铎附: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