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晓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晓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百灵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雪、赵宇轩,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晓明,男,汉族,199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周晓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因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费18143.5元,减半收���9071.7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退回9071.75元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补交的案件受理费18143.5元也一并退回。审 判 长  欧志明审 判 员  朱仲佳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洁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