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行非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行非审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周社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明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4)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4)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4)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4)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