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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戴金良与朱夫政、陈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良,朱夫政,陈卫,朱营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戴金良,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连东,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夫政,农民。被告陈卫,农民。被告朱营站,农民。原告戴金良与被告朱夫政、陈卫、朱营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戴金良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金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金良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