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异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艳芳、潘星海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芳,潘星海,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034号异议人黄艳芳。申请执行人潘星海。被执行人李海燕。本院在执行潘星海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艳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艳芳称,异议人非执行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李海燕借款时黄艳芳与被执行人李海燕已不是夫妻关系,法院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2014)赣执字第2617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潘星海辩称,被执行人李海燕与黄艳芳是假离婚,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要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李海燕未作辩解。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海燕与异议人黄艳芳于2013年9月29日登记离婚。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海燕合计借申请执行人潘星海款15万元。经本院(2014)赣民初字第1253号生效判决确定李海燕还款。本院在执行潘星海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赣执字第2617号执行裁定书,以李海燕与黄艳芳系夫妻关系为由,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限期异议人履行义务,异议人黄艳芳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海燕与异议人黄艳芳于2013年9月29日登记离婚。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海燕向申请执行人潘星海借款15万元。被执行人李海燕的该笔借款并非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作出的(2014)赣执字第2617号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赣执字第2617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熊传明执行员 万方绪执行员 冯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