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987陈佩昌与张纯、王金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昌,张纯,王金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陈佩昌。委托代理人明振兴,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纯。被告王金明。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已就本案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系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佩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万邦人民陪审员 徐之望人民陪审员 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