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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振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振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62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负责人郭志刚,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生,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古庄村委会)与被告王振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古庄村委会于2015年5月15日在庭审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古庄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