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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珍与被告林丽香、程国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珍,林丽香,程国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陈雪珍,女,汉族,古田县人,经商,住古田县。被告林丽香,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程国淋,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珍诉被告林丽香、程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珍于2015年5月15日以想与被告林丽香、程国淋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