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季良与程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季良,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付季良。被执行人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1,45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16,900(共计人民币1,466,9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程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6,9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