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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第702号原告甘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生,江西萍乡人,住江西省萍水市上栗县,委托代理人夏建春,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江西信丰人,住江西省信丰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生,江西信丰人,住江西省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