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一初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第702号原告甘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生,江西萍乡人,住江西省萍水市上栗县,委托代理人夏建春,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江西信丰人,住江西省信丰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生,江西信丰人,住江西省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