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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执裁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万宏、贾登亮与王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万宏,男,生于1961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执行人贾登亮,男,生于1960年4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占强,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伽旗,男,生于1967年5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宏、贾登亮与被执行人王伽旗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0.62万元,以上共计86.6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伽旗因脑出血瘫痪在床,其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田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