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芳申请冯立斌、许美琴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芳,冯立斌,许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7号原告林芳,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冯立斌,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许美琴,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芳诉被告冯立斌、许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申请标的(人民币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许美琴名下的坐落在福建省平潭县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原告林芳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许美琴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的房产;二、查封原告林芳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的房产;三、在本院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变更、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