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韦智平、王中成与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智平,王中成,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韦智平。原告:王中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春蕾。被告: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九峰街139号。法定代表人:吕高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智平、王中成诉被告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智平、王中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智平、王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智平、王中成承担。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