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成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月红(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允胜(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福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民(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93元,减半收取8796.5元,由原告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