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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商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北成电气有限公司与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北成电气有限公司,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4385号原告浙江北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委托代理人黄建羽、魏炳海,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北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北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北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