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与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999号原告李××,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安××,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鑫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