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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晓琴等申请湖南省郴州市豫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琴,段文强,湖南省郴州市豫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琴,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文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豫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彭邵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琴、段文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豫湘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晓琴、段文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晓琴、段文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调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洁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