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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韦付香与田向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付香,田向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韦付香,女,生于1981年1月2日,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田向永,男,生于1977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韦付香与被告田向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付香及被告田向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付香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十月初三生女儿田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且被告经常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女儿田鸣招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田向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韦付香与被告田向永自由恋爱,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23日生女儿田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及婚后感情尚可。庭审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诊断证明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里程,应当倍加珍惜。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组成一个幸福家庭,且有了爱情的结晶,这一切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体谅、互相包容,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于原告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韦付香与被告田向永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付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