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郑子峰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7号原告郑子峰,男,汉族。被告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峰与被告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子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子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子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