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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虹口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邓宝英、梅益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虹口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邓宝英,梅益根,梅凡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虹口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淑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宝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益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凡菲。上诉人上海虹口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购房合同解除协议在上海市静安区签署,上海市静安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虹口区四平路,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