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小芳、张可馨与张国成、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张可馨,张国成,张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陈小芳原告张可馨法定代理人陈小芳,张可馨母亲。法定代理人张鹏飞,张可馨父亲。被告张国成被告张海龙本院在审理陈小芳、张可馨与张国成、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芳、张可馨撤回对张国成、张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