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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小芳、张可馨与张国成、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张可馨,张国成,张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陈小芳原告张可馨法定代理人陈小芳,张可馨母亲。法定代理人张鹏飞,张可馨父亲。被告张国成被告张海龙本院在审理陈小芳、张可馨与张国成、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芳、张可馨撤回对张国成、张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