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委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委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号。本院执行的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339-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