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姬栋帆与狄志忠、张春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栋帆,狄志忠,张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姬栋帆,男,住民勤县。被申请人狄志忠,男,住民勤县。被申请人张春兰,女,住民勤县。系被申请人狄志忠妻子。申请人姬栋帆因与被申请人狄志忠、张春兰诉前保全财产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狄志忠、张春兰的存款12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狄志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渠支行的存款105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春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渠支行的存款20000元。保全费1150元,由申请人姬栋帆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