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保玉与张青远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玉,张青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孙保玉。被执行人张青远。孙保玉申请执行张青远追偿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现已委托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双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