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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保玉与张青远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玉,张青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孙保玉。被执行人张青远。孙保玉申请执行张青远追偿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现已委托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双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