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袁少立等与朱立爽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9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少立、景旭诉被告朱立爽、张国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