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韦蔚与深圳市金之国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工商联休闲产业商会,长春黑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吉林省工商联休闲产业商会,住所长春市新民大街1296号银贸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邢大路,秘书长。委托代理人:王作义,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春黑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38号鑫鹏大厦1129室。法定代表人:李铁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蔚与被告深圳市金之国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工商联休闲产业商会对长春黑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