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岳燕琴与王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燕琴,王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岳燕琴。被申请人王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燕琴与被申请人王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岳燕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峥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燕琴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峥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岳燕琴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