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中民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红十字医院与彭耀银、刘朗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红十字医院负责人陈从勇,系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耀银,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朗远,男。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红十字医院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耀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朗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州区人民法院(2014)巴州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红十字医院撤回上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红十字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4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0元,由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红十字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斌代理审判员 彭 科代理审判员 赵治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