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方立朋、吴西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朋,吴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张立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立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西玲,女,汉族,职业同上张立军与方立朋、吴西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立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张立军与方立朋、吴西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未执行20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0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哲    强代理审判员 李洋代理审判员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