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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58号罪犯张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通渭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兰法刑二终字第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于2013年5月2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中式烹饪初级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主食加工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64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罚金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