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李学先诉被告张国军、闫德生、杨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先,张国军,闫德生,杨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李学先,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李文朝,系李学先之子。被告张国军,男,42岁,汉族,住郸城县新城区张号楼被告闫德生,男,汉族,50岁,住白马镇闫寨村被告杨永亮,男,汉族,5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先诉被告张国军、闫德生、杨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李学先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