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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伟诉杜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伟,杜云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民初字第840号原告石伟。被告杜云峰。原告石伟与被告杜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争艳、人民陪审员丁亚芳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云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伟起诉称,2010年7月1日,被告杜云峰向何玉琦借款30万元,石伟和刘彦兵为担保人。2011年,何玉琦将担保人石伟、杜云峰起诉至法院要求二担保人偿还30万元的借款,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经调解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伊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石伟、刘彦兵分别于2012年5月1日前偿还何玉琦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2年5月7日,何玉琦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期间,原告石伟先后通过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偿还何玉琦借款55000元(原告石伟分别于2012年6月18日、2013年5月29日偿还何玉琦借款5万元、5000元);截止2014年12月25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共扣留石伟工资44599.24元用于偿还何玉琦借款。此外,原告石伟曾于2013年1月22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直接偿还何玉琦借款1万元。在此期间,原告石伟还曾通过执行局向何玉琦偿还过部分现金款项,但原告石伟尚未向执行局申请开具相关接收清单。现原告石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杜云峰给付原告石伟代其向何玉琦偿还的借款1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杜云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杜云峰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原告石伟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接收财产清单原件2份(其中2012年6月18日收据中的现金5万元包含在2014年12月25日94599.24元的收据中)、2013年5月29日石伟偿还何玉琦现金5000元的接收财产清单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银行打款凭条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石伟已代被告杜云峰偿还何玉琦借款109599.24元。被告杜云峰未到庭,亦未进行举证、质证。经审查,原告石伟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被告杜云峰向何玉琦借款30万元,石伟和刘彦兵为担保人。2011年,何玉琦将担保人石伟、杜云峰起诉至法院要求二担保人偿还30万元的借款,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经调解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伊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石伟、刘彦兵分别于2012年5月1日前偿还何玉琦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2年5月7日,何玉琦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期间,原告石伟先后通过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偿还何玉琦借款55000元(原告石伟分别于2012年6月18日、2013年5月29日偿还何玉琦借款5万元、5000元);截止2014年12月25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共扣留石伟工资44599.24元用于偿还何玉琦借款。2013年1月22日,原告石伟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直接偿还何玉琦借款1万元。综上,原告石伟已偿还何玉琦借款共计109599.24元。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杜云峰向何玉琦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款,致保证人石伟代其偿还借款109599.24元,原告石伟有权就该笔代偿款项向被告杜云峰追偿。被告杜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云峰给付原告石伟代为偿还的借款109599.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杜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刘 慧代理审判员  刘争艳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芬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