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旭与被告王进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旭,王进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李志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荣光玲,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旭与被告王进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林英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