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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瑞与王志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王志斌。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王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志斌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0719.07元,并承担案件鉴定费1120元、执行费9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2日,我院裁定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瑞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此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志斌外出下落不明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斌在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四房吴分理处账号xxxxxx上的存款39.26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账号xxxxxx上的存款612.28元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对其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志斌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部门无投资权益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