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侯鸿斌与温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鸿斌,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侯鸿斌,无业。被执行人温乐。申请执行人侯鸿斌与被执行人温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3)杏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杏执字第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