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笋岗支行与杨军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负责人余永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军,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诉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67、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军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54,323.4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军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地海景花园8栋604的抵押房产,并依法委托深圳市融泽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粤深融资评字(2015)第04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上述房产评估市值为人民币5,698,890.00元。评估报告经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军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地海景花园8栋604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