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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海生、赵琦与上海嘉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生,赵琦,上海嘉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李海生,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琦,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生。被告上海嘉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建雄。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生、赵琦与被告上海嘉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