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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中祥与王万昌,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祥,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壁山支公司,龙军,王万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徐中祥,男,197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建军,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菲,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489-5。法定代表人吴昌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壁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城镇向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K3619701-5。负责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万昌,男,1974年3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徐中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壁山支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王万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因龙军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龙军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中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壁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德平、被告王万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徐中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前述法规,本案中原告徐中祥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9.5元,由原告徐中祥负担。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