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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左权县锦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权县锦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权县锦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法定代表人:樊国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丽,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海,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法定代表人:乔志军,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志兵,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左权县锦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左权县锦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性质上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对各自的财产权益做出的调整,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本案并不构成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的基本事实;3、原审法院无故不认定原告方出具的证据,严重扭曲了案件事实,原告方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再次证明了本案并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调整划转。(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法院罔顾事实,导致裁定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2、本案中所争议的典房协议,名为房屋“出典”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3、本案中的“典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4、争议地块的使用权现登记在彩印公司名下,应依法保护拥有合法权益主体的利益,排除妨碍,恢复权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典房协议》无效,并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4700000元。本院认为:原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典房协议书》时,都经过了当时各自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签章,并且协议书的标的物也是国有划拨土地,可见该《典房协议书》并不单单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结合协议签订时主体的性质、标的物性质、历史背景及政策等各种因素,原审认定该《典房协议书》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属国有企业之间资产的调整,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左权县锦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权县锦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斌代理审判员 文 劼代理审判员 丁勇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