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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建芳与李玉英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建芳,李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建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玉英。再审申请人胡建芳因与被申请人李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新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建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1)新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牛其锁审判员  侯立才审判员  郇宜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成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