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建芳与李玉英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建芳,李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建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玉英。再审申请人胡建芳因与被申请人李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新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建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1)新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牛其锁审判员 侯立才审判员 郇宜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成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