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与被告谭学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谭学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王政,男。委托代理人胡晓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谭学鹏,男,。委托代理人尹烈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原告王政诉被告谭学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政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政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王政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