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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李亚铃、刘耕喜、吕梅英、刘宝金、王昌福、王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李亚铃,刘耕喜,刘宝金,吕梅英,王昌福,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责人刘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亚铃。被执行人刘耕喜。被执行人刘宝金。被执行人吕梅英。被执行人王昌福。被执行人王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李亚铃、刘耕喜、吕梅英、刘宝金、王昌福、王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李亚铃、刘耕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借款本金33277.12元,利息5184.22元(利息已计算到2014年6月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吕梅英、刘宝金、王昌福、王玮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亚铃、刘耕喜承担案件受理费3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车辆、房产、存款、和工商营业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7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