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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潘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879号原告: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龙华商务大厦706、708室。法定代表人:高长虎。委托代理人:邹继攀,公司员工。被告:潘义民。原告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