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潘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879号原告: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龙华商务大厦706、708室。法定代表人:高长虎。委托代理人:邹继攀,公司员工。被告:潘义民。原告杭州富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