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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辛平贵与唐松元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平贵,唐松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平贵,男,生于1979年4月25日,汉族,秦州区华歧乡辛大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小峰,男,生于1979年5月3日,汉族,秦州区华歧乡辛大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松元(又名唐宋),男,生于1983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五福镇白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波,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平贵因与被上诉人唐松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辛平贵的委托代理人周小峰,被上诉人唐松元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辛平贵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辛平贵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平贵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辛平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力审 判 员  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