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1日,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9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在民政局已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堂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人民陪审员  马自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香莲